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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附件XVII新增洗去类化妆品中D4和D5的限制
2018年1月11日,欧盟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公布欧盟委员会(EU)2018/35号修订案,正式对(EC)No 1907/2006(即REACH法规)附录XVII进行修订-新增第70项限制物质,规定水洗化妆品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的含量须小于0.1%。该法规将于法规发布后20天,即1月31日起生效。
含有D4和D5化妆品在使用后被水冲洗会危害环境,因为D4是一种PBT及vPvB物质,D5是一种vPvB物质。欧盟委员会认为这种危害应得到整个欧盟的关注。设立0.1%的浓度限制可有效终止添加D4和D5的行为,因为D4和D5在淋洗类化妆品中发挥功效的浓度要远远高于这一限值。
欧洲化学名管理局提议限制的化妆品由(EC) No 1223/2009第2(1)(a)条款所规定。而对于与皮肤、头发或粘膜持续接触的化妆品,D4和D5会在施用后挥发,残留的部分在清洁时会被洗去。欧洲化学名管理局提议限制未涉及这些产品,考虑它们不是D4和D5环境危害的主要来源,RAC还未对其对环境的危害进行评估。因此,限制应只限于常规条件下使用的、施用后短时间内用水洗去的淋洗类化妆品,因为这些条件使D4和D5在挥发之前进入水环境。
欧盟委员会基于以上缘由,因此对(EC) No 1907/2006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限制条款如下:
背景阅读:
2015年4月17日,英国根据REACH法规要求向ECHA递交了附件XV卷宗,提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可水洗的化妆品中限制八甲环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该卷宗标准表明,在欧盟范围内采取行动来解决因使用D4和D5而将其排放到废水中时对环境造成的风险,是有必要的。
2015年4月22日,成员国委员会参考REACH法规第76(1)条,得出结论,D4和D5军符合REACH法规附件XIII中判定vPvB物质的标准。
2016年3月10日,RAC(风险评估委员会)通过其观点,并得出结论:D4符合REACH下PBT和vPvB物质的评判标准,而D5符合vPvB物质的评判标准。RAC同时证实了,因为D4和D5的危险属性,当含该物质的化妆品和水使用或用水处理时,对于环境的特殊关注得到提升。其还指出,提议的限制是减少水洗产品排放的有针对性和适当的联合国措施。
2016年6月9日,SEAC(社会经济评估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认为考虑到社会经济效益及其社会经济成本,该提议的限制是在欧盟范围内最有效的减少D4和D5对废水排放的措施。SEAC同时提议为该限制设置一段24个月的缓冲期,以便利益相关者采取必要的合规措施。
2016年8月10日,ECHA将RAC和SEAC的意见提交给委员会。
森诺提醒:
输欧产品需满足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相关的限制要求。针对此次新增的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和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限制,森诺提醒输欧洗去类化妆品的企业留意法规的实施日期,提前做好应对以确保产品的合规性。森诺也将密切关注REACH法规的最新动向,森诺专家团队也将为输欧企业打造省时省力高效的检测方案,并提供更详尽的REACH法规咨询和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