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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A DGR第62版主要变化摘要
引言
引言中关于培训的表述由“必须使所有参与危险品的准备或运输的人员都受到正确的培训以行使其职责”改为“必须使所有参与危险品的准备或运输的人员接受与他们承担的具职责相关的培训”。
注:下面涉及上述表述变化的内容不再赘述。
第一章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依据
《规章范本》将使用第21版;
《试验和标准手册》将使用第7版;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则》将使用IAEA SSR-6,第1修订版;
《技术细则》文件号变为Doc 9284(修订版)。
1.2.7 例外
a)在飞行中对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的或用于保存待移植的器官,当这些危险品:
1、 已经经营人的批准放在航空器上;或
2、 当它已适应特定使用时,形成航空器永久设备的一部分;只要:
(i)为储存和运输特定气体而制造的气瓶;
(ii)装有湿电池的设备处于直立状态,并作必要的固定,以防止电解液泄漏;
(iii)符合3.9.2.6.1的锂离子或锂金属电池。备用电池,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应独立包装以防止短路。
c)用于农业、园艺、林业、雪崩控制、冰栓塞控制、滑坡清理、污染控制或害虫控制空投的;
1.5 培训要求
注:以下内容来源于第61版DGR附录I。这些变化均是在附录I中条款基础上修改而来。这些内容替代了第61版1.5节中的所有内容。
注:当遇到本节中的规定使用时与现行版本的DGR发生差异时(如使用评估替代考试来证明已经对表1.5.A规定的培训要求理解并能应用),第61版DGR1.5节中内容出现在附录H中并能继续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1.5.1.2 危险品培训的目标
1.5.1.2.1 雇主必须确保在承担他们的职责前具备承担这些职责所需的能力。这些可以通过与具体职责相关的培训和评估而获得。这些培训包括:
(a)一般熟悉培训—雇员必须被培训以熟悉一般性规定;
(b)具体职责培训—雇员必须经培训能完全承担其所负职责;以及
(c)安全培训—雇员必须经培训能识别危险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危险品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程序。
1.5.2 培训大纲的审查和批准
1.5.2.1 经营人培训大纲必须经经营人注册国主管当局依据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进行批准;
1.5.2.2 除经营人外其他实体和指定邮政经营人培训大纲应该经相应主管当局决定批准。
注:
1、指定邮政经营人培训大纲的批准见1.5.4.2;
2、可查阅1.5.5或IATA颁布的载明了具体职责的危险品课程信息。
1.5.3 教员资质和能力
1.5.3.1除非相关国家有关当局另有规定,讲授危险品初训和复训课程的教员必须经证实或评估具有足够的授课技能以及与其讲授的相应的危险品课程相对应的职责的相关技能。
注: “足够的教学技能”来自于多种途径。 在危险品课程的教员指南中列明了教学技能清单。见https://store.iata.org/IEC ProductDetails?id=9273-15。
1.7 高危危险品
表1.7.A 高危危险品指示性清单
1.4项中增加了UN0512和UN0513;
增加了1.6项;
6.2项中增加了UN3549,A级医疗废弃物
1.7.5 放射性物质
对于放射性物质,当需要满足《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关于《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核安全建议书》的规定时,则被视为需遵守本规定。